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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通知 清理非法代理记账!

2020-12-08 10:18:07 作者: 点击:1588

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后个人代理记账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建议个人代理记账会计,为了保障双发的合法权益,最好是注册正规代账公司,取得代账许可!并且注意无证的会计将不能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关于清理整治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财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

请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财政部政策原文件:

56ea512fdc9c45eb87829a58252d2832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重点一: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一、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③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④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修改重点二: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方面

1、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2、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3、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从上面的通知,有两点对我们很重要,要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1、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拥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 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拥有会计师及以上的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至少有三年及以上的经验。

从这两点来看,也就是说,无论是代理记账机构还是代理记账工作者,都必须拥有证书,尤其是代理记账主管负责人,必须拥有中级会计职称及以上的会计证书,这样才能在这一行立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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